(2016)鄂0626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与宋兆鹏、王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宋兆鹏,王菊,宋照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6民初2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号。法定代表人宛晓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贤珍,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职工,住保康县城关镇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0********。代理权限为:1、代为进行立案活动;2、代为陈述案情,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3、参与案件调解;4、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宋兆鹏,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两峪乡胡家台村*组。公民身份���码420626197011156016。被告王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员工。被告宋照雄,无职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与被告宋兆鹏、王菊、宋照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万贤珍、被告王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兆鹏、宋照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宋兆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4542.23元(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2、要求被告王菊、宋照雄对被告宋兆鹏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理由:2014年12月19日,被告宋兆鹏因袋菇种植需要资金周转,协商向我行借款50000元,约定按利率7.28%计付利息,按季付息。被告王菊���宋照雄对该借款本息担保,双方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当日,我行按约定向被告宋兆鹏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兆鹏、王菊、宋照雄均未还款,我行催要无果。被告王菊辩称,我给被告宋兆鹏担保借款属实,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我现在无力还款。被告宋兆鹏、宋照雄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宋兆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借款,由被告王菊、宋照雄作担保,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宋兆鹏应当按约定利率还本付息,被告王菊、宋照雄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要求被告宋兆鹏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菊、宋照雄对被告宋兆鹏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宋兆鹏应当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7.28%计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8.4%计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被告王菊、宋照雄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7.28%计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8.4%计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二、被告王菊、宋照雄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菊、宋照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兆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宋兆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被告王菊、宋照雄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李知润人民陪审员 季绍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铁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