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6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辩护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810365195。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丁因建房土堆放之事发生口角,张某甲数次将张某丁推倒在地,导致张某丁肩部、膝盖等部位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丁左侧锁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指证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姜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为:1、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寻求公安机关、国土部门处理未果,后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被害人存在过错。2、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丁因建房土堆放之事发生口角,后张某甲数次将张某丁推倒在地,导致张某丁肩部、膝盖等部位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丁左侧锁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二级。案发后张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行于2016年3月24日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张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出示和宣读,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1、书证(1)户籍信息一份。证实张某甲出生于1971年7月26日,身份证号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两份。证实张某甲2016年3月24日被口头传唤后自行到案。2、证人证言(1)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张某乙正在门口搬砖,看到张某甲把国土局的人叫过来说张某丙家挖土的事,村书记姜某也陪���国土局的人在场。后来张某甲就跟张某丙在路上吵起来。张某丁从屋里出来说“上次你把我老儿推倒还没找你,你今天又来,那你不是个男人。”张某甲就很生气,过去打了张某丁两耳光,然后抓住张某丁头发把张某丁推倒在地,张某乙就跟旁边的人把张某甲扯开。现场只有张某甲动手了,张某丁抓了张某甲手臂一下,张某丁的脸被张某甲打了两巴掌,肩膀是被张某甲推倒时摔伤的。(2)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姜某接到国土局电话叫其帮忙协调张某甲跟张某丙两家挖土的问题,他们一起到张某甲家后跟他谈了一会,之后其跟国土两个人一起到张某丙家,张某丙答应两天内把屋后面的土降低点。国土两人就让张某丙一起去跟张某甲当面说好,姜某在车上等的时候就看到张某丙的孙子张楚拿了一把斧头,他赶紧下车把张楚拦住并把斧头��下来,张楚说“张某甲把我妈打了,你光拦我一个人”。然后国土两个人把张某甲劝回去,他把张楚劝回去。姜某后来看到张某丙的儿媳张某丁受伤,国土的两人跟他说是张某甲动手打的,国土的张卫国和张爱军在场。(3)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横车国土所两名工作人员跟村书记到他家,让其把屋后面的土捞平,儿媳张某丁就不愿意,说这是跟张某甲没关系。他儿媳看见张某甲在塘边的路上站着,就说“张某甲上次你把我屋老儿打了还冒找你,你今天又来,真不要脸。”张某甲听到他儿媳骂就动手打了儿媳脸一巴掌,然后用手抓住他儿媳头发把她摔倒在地,并用拳头打儿媳肩膀,旁边国土的人就过来把张某甲拉开,他就叫儿媳回家去了。现场就张某甲一人动手打他儿媳张某丁。(4)张兰芬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早上,张兰芬看到张某甲冲过去打了张某丁一耳光,然后把张某丁甩到地上,张某丁爬起来要去抓张某甲,张某甲抓着张某丁头发又把张某丁甩在地上。现场就张某甲动手打了张某丁,张某丁的肩膀是被张某甲甩到地上摔伤的,现场有村书记,国土的两个人。(5)张爱军的证言:证实几天前他单位接到横车镇枫柏柳村十四组村民张某甲举报,称枫柏柳村十四组张某丙家做屋挖屋基,把土都堆在山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要求处理。2016年3月22日上午,他们单位又接到张某甲举报,称上次处理的事情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落实。张爱军和同事张卫国及枫柏柳村书记姜某赶到张某甲家,张某甲说山上的土还没有平整,他们就找到张某丙,张某丙说过几天找人推平。他们就把张某甲找到路边,这时张某丙的儿媳张某丁就从屋里出来,边走边骂,然后两人就发生了争执,这时张爱军就看到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张某甲抓着张某丁的头发将张某丁摔倒在地,他们就上去将双方隔开。(6)张卫国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上午张卫国和同事张爱军跟枫柏柳村书记姜某一起先到张某甲家听取他的意见,然后他们又到被举报的那家去做工作,后听到有人在争吵。张卫国赶到现场,看见有个女的头发蓬乱,身上都是灰,一边哭一边往屋里走,过了一会就看见女的从屋里出来,后面还跟着个十四五岁的男孩,男孩手里拿着把斧头,他就赶紧拉住那个男孩,男孩说那人打他妈妈,经过他们劝说男孩将斧头扔在一边。3、被害人陈述张某丁的陈述:2016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张某丁在家楼上看电视,听到外面很吵,从二楼窗户看到张某甲在他家门前与其公公张某丙吵起来。张某丁就下去指着张某甲说:“你有什么事你跟���老公说,你跑过来做什么”。张某甲听了就骂她,她也很生气,就回骂张某甲。张某甲就打了张某丁一耳光,然后用手抓住她头发往水泥地上一甩,她爬起来后张某甲又多次动手把她甩倒在地。旁边隔壁做屋的人就把张某甲扯开,张某丁爬起来就跑回家。后来经检查发现左锁骨骨折了。现场有她家邻居做屋的人和村干部,以及镇国土所的两名工作人员。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因张某丁家做屋,将挖地基的土堆在后山,张某甲家房屋在下面,地势比较低,他很担心,就打电话给镇国土希望他们来处理这个事。2016年3月22日,张某甲见国土的人还没有来,就打电话到县里投诉。上午10时许,镇国土两个工作人员以及村书记姜某到村里找张某甲了解情况后,两名工作人员就让他到张某丙(张某丁的公公)家里协调此事,他就跟着国土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张某丙家门口,这时候张某丁就从家里走出来骂他,张某甲就跟她对骂,张某丁就指着他鼻子顺手在他脸上拍了一下,他当时就火冒三丈,用手将张某丁推倒。张某丁站起来将他左手手腕部位抓伤,张某甲于是又将她推倒,这时候国土的工作人员将他们制止。张某甲只与张某丁发生打架,没有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丁的伤应该是张某甲第三次将张某丁推倒时造成的,因为第三次用的力最大。5、鉴定意见蕲春铭鉴法医司法鉴定所蕲铭医临鉴字(2016)04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3月23日送检的被鉴定人张某丁,依据蕲春县人民医院2016年3月22日DR片,张某丁左侧锁骨中段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c、d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侦查机关于2016年3��25日将此鉴定意见送达当事人张某丁及张某甲,二人均签字称对此鉴定无异议。二、被告人提交的证据1、被害人张某丁出具的收条。证实张某甲已赔偿张某丁物质损失三万元。2、被害人张某丁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张某甲将张某丁打伤的行为已取得张某丁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本案中存在过错无证据证实,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原羁押12日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升审 判 员 程明先人民陪审员 吴祖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