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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廖府军与陈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府军,陈诗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707号原告廖府军,男,1980年11月2日生,苗族,住惠水县。被告陈诗雯,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府军诉被告陈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廖府军自愿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廖府军承担。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