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廖府军与陈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府军,陈诗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707号原告廖府军,男,1980年11月2日生,苗族,住惠水县。被告陈诗雯,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府军诉被告陈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廖府军自愿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廖府军承担。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