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覃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覃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行行长。被告覃烜,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诉被告覃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