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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与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770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86-188号。经营者:黄玉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330800000011664,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碧云路8号。法定代表人:陆国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与被告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卡恩家具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