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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刘英与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436号原告:刘英,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广汉市书院街三段5号。法定代表人:李天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英与被告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