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刘英与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436号原告:刘英,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广汉市书院街三段5号。法定代表人:李天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英与被告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