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9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裕耀鑫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裕耀鑫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修孝礼,冯小丽,宋明纯,任志翠,瞿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5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裕耀鑫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一期3幢305室,组织机构代码:06363539-6。法定代表人:修孝礼。被执行人修孝礼,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冯小丽,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宋明纯,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任志翠,女,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瞿贤月,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裕耀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修孝礼、冯小丽、宋明纯、任志翠、瞿贤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小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冯小丽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