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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52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