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字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望丛分理处与赵宗彪、刘丽娟、张方友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望丛分理处,赵宗彪,刘丽娟,张方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56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望丛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大街152号。负责人黄玲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燕丽,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赵宗彪,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刘丽娟,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方友,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望丛分理处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宗彪、刘丽娟、张方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宗彪、刘丽娟、张方友的存款34905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执 行 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