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佰香与被告岳永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香,岳永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21民初1852号原告:王佰香,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永川,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泰里**号。负责人:殷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续,该公司职工。原告王佰香与被告岳永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金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佰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被告岳永川、被告平安财险金昌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佰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平安财险金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668元(其中:医���费3400.9元(已由岳永川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14天×40元)、误工费4431元(42天×105.5元)、护理费1477元(14天×105.5元)、交通费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7日14时45分,被告岳永川驾驶的鄂AY9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7km+260m处,看道路侧面施工情况,临近发现同向前方停车等候准备左转弯岔路的原告王佰香丈夫闫吉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甘-C319**号“南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载乘原告王佰香),被告岳永川采取制动措施不及,致使两车追尾相撞,造成王佰香、闫吉年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经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经永昌县公安局永昌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永川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岳永川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求对其垫付的3400.9元医药费一并处理。被告平安财险金昌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医药费3400.9元中应扣除其自行承担的自费药品费用即医药费的20%为680.18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均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岳永川、平安财险金昌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王佰香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佰香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岳永川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王佰香乘坐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佰香损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责任进行分担。故对原告王佰香主张的医疗费等损失的合理部分应由平安财险金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被告平安财险金昌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的医药费数额中应扣除自费药品费用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二被告均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佰香医疗费340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误工费4431元、护理费1477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068.9元(其中给付王佰香6668元、岳永川3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岳永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