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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瑞国与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瑞国,赵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93号之一原告贾瑞国,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爱军,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国与被告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瑞国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爱军名下车辆予以保全,保全总金额为70000元。原告贾瑞国自愿以其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产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瑞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贾瑞国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