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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修)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催13号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9423100-0。法定代表人:罗贤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鹏,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800051/20388629号、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