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修)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催13号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9423100-0。法定代表人:罗贤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鹏,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800051/20388629号、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枣庄新远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