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龙建红与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建红,郭荫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财保67号申请人龙建红,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郭荫桂,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龙建红以被申请人郭荫桂向其借款1100000元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龙建红名下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及其名下的位于郴州市苏仙;二、冻结被申请人郭荫桂的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说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佳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