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雪玲与任俊良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玲,任俊良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632号原告李雪玲,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俊良,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李雪玲与任俊良关于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雪玲负担。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