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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树玲与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玲,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921号原告王树玲,女,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焦作市。被告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罗庄村东地。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树玲诉被告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