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森光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尚匠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森光五金饰品有限公司,杭州尚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森光五金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忠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尚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再次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尚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的厂房、宿舍楼、科研生产楼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受人浙江立度织造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73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的厂房、宿舍楼、科研生产楼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18、12721819、12××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14)第011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浙江立度织造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立度织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