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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琴娟与孙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琴娟,孙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周琴娟。被执行人孙相伟。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周琴娟与被执行人孙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7812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41486.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6638.5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孙相伟下落不明,其与孙世敏共有的坐落于云和县元和街道古竹村139号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已全部予以分配。现被执行人孙相伟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相伟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而申请执行人李伟丰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