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祖叙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叙,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994号原告:刘祖叙,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组织机构代码20280123-6。法定代表人:蒋志国。原告刘祖叙诉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发现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7日裁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