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苏钟情与陈小冬、魏致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钟情,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苏钟情。被执行人陈小冬。被执行人魏致勇。被执行人林子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浙温商终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钟情与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交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询了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冬、魏致勇、林子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880号案的本���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德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