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华与朱春丰、孙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徐华与被执行人朱春丰、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将被执行人孙超所有的财产处置完毕,本案经参与分配,现已执行到位16296元,余款195704元,因被执行人朱春丰、孙超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213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朱春丰、孙超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