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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二涛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二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11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二涛,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二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08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二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王二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二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二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二涛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0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卫军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