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邵义华与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义华,叶冬生,高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义华。被执行人叶冬生。被执行人高美娟。申请执行人邵义华与被执行人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0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9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冬生、高美娟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50幢A1单元402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屋;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美娟所有的工资账户。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7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