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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云红诉张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红,张成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351号原告李云红,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张成成,男,汉族,住乌审旗图克镇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红诉被告张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红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红撤回对被告张成成的起诉。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