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云红诉张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红,张成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351号原告李云红,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张成成,男,汉族,住乌审旗图克镇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红诉被告张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红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红撤回对被告张成成的起诉。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