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1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与张微君、王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张微君,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39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庄洁洁,该主任。被执行人:张微君。被执行人:王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005807.61元及利息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26元、申请执行费12458.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张微君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望江路56号203室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8月16日,竞买人贾婉姣在拍卖中以最高价1020000元竞得该房地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望江路56号203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望江路56号203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鄞房权证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鄞(中)国用(2002)字第3151号】归买受人贾婉姣(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贾婉姣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