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缪朋军、秦起洪、刘明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缪朋军,秦起洪,刘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缪朋军。被执行人:秦起洪。被执行人:刘明仙。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朋军、秦起洪、刘明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