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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缪朋军、秦起洪、刘明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缪朋军,秦起洪,刘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缪朋军。被执行人:秦起洪。被执行人:刘明仙。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朋军、秦起洪、刘明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