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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9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得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霞劳动争议2016民终99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得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艳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得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霞,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得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米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得米公司与李艳霞自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得米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李艳霞支付2015年8月至10月工资10080元。三、得米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李艳霞支付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7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556元。四、驳回得米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得米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0元,由得米公司负担。判后,得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李艳霞是临时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其无需向李艳霞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得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本案诉讼费由李艳霞负担。李艳霞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李艳霞在职期间需要遵守得米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得米公司具备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每月向李艳霞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原审认定得米公司与李艳霞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得米公司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期间,得米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得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得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