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柯东昇与周彩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东昇,周彩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民初2816号原告:柯东昇,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周彩恋,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柯东昇与被告周彩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东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彩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东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周彩恋向柯东昇偿还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以3%自2013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6日,被告周彩恋因家庭需要向其借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7000元整。双方约定月利息3%。若产生纠纷,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及费用都由周彩恋全部承担。借款地址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对此,周彩恋向柯东昇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签字按手印确认。现柯东昇多次催讨,周彩恋仍不返还该借款及利息,故其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周彩恋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周彩恋向柯东昇借款,并签订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因家庭需要,向柯东昇借现金人民币17000元整(大写:壹万柒仟元整)。月利息百分之三(3%)。备注:若产生纠纷、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一切损失及费用都由借款人全部承担,包括法律责任。借款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借款人:周彩恋已足额收到现金款借款时间:2013.3.16。”周彩恋在《借条》上签名并捺手印。借款之后,周彩恋未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柯东昇经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柯东昇举示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审核,可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周彩恋向柯东昇借款这一事实,有《借条》原件及柯东昇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故柯东昇主张的借款事实可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3%,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彩恋经本院传票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彩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柯东昇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本金17000元月利率3%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1元,由周彩恋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兴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炳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