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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835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梁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被告梁某之妻),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梁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苓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税 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