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润广告有限公司与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454号原告:吉林省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4号(长城大厦9层904号)。法定代表人:周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左春松,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东岗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丽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润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海润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