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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世军刘艳华张晓辉王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张晓辉,刘艳华,王洪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179号黑02**民初1179号原告李世军,男。被告张晓辉,男。被告刘艳华,女。被告王洪喜,男。原告李世军诉被告张晓辉、刘艳华、王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辉、刘艳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军诉称,2014年1月24日,被告张晓辉、刘艳华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利息为月利3分,由被告王洪喜担保,担保人与借款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找被告索要多次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2400.00元。被告张晓辉、刘艳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被告张晓辉、刘艳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被告王洪喜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2014年1月24日借据和借款担保书各一份,证实被告张晓辉、刘艳华借款的数额及利息的约定,被告王洪喜担保的事实。被告张晓辉、刘艳华、王洪喜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借款担保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月24日,被告张晓辉、刘艳华夫妻通过贾云清联系从原告李世军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月利3分,借款人被告张晓辉、刘艳华在借据中签名,被告王洪喜在借据中担保人处及借款担保书中担保人处签名。被告张晓辉后期偿还原告李世军借款利息2000.00元,借款本金一直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张晓辉、刘艳华从原告李世军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举证期限内被告张晓辉、刘艳华对借款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王洪喜在本院合法传唤后对借款的事实及担保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以认定原告李世军与被告张晓辉、刘艳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晓辉、刘艳华作为借款人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晓辉、刘艳华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洪喜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在担保书约定担保责任为无限期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该案被告王洪喜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而该案中约定此担保责任为无限期担保应视为约定不明,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被告王洪喜对借款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主张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辉、刘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世军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开始到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李世军支付利息;被告王洪喜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 秀 琴代理审判员 巴雅拉玛人民陪审员 彭 金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