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明玉香等与吕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玉香,周显振,孟令芬,吕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265号申请人:明玉香,女,生于1958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周显振,男,生于1983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孟令芬,女,生于1935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吕浩,男,生于1980年7月18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X01**重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X01**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