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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海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268号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沾化区泊头镇。法定代表人赵金雨,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滨,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