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7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清林与被执行人李海俊、张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林,李海俊,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清林,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条山建筑有限公司水泥厂职工,住垣曲县新城镇中条大街国泰新都12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李海俊,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侯马市建北街西一巷北一胡同2排3号。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侯马市广播电视剧职工,住侯马市建北街西一巷北一胡同2排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林与被执行人李海俊、张文霞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海俊、张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王清林借款本金及利息23498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425元,但被执行人李海俊、张文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我院于2016年4月19日在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浍滨分理处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霞存款49162.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霞存款491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