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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民初403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冯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某,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图布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6月24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刘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债务已到期,被告周某仅偿还100000元,其余借款及利息未予以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判决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周某辩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已累计偿还超过100000元,我没使用该借款,借款由案外人王彩军使用,应由王彩军偿还。另本案借款由被告刘某某和案外人吴长海担保。被告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刘某某和案外人吴长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2014年9月份,被告周某偿还原告100000元,尚欠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被告均未给付。另查明,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期间利息50000元(100000元×2%×25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被告周某的当庭陈述及原告王某当庭出示的借款(担保)合同书在卷,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但原告按月利率2%请求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周某取得借款后是否由自己使用,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亦不能免除借款人的清偿责任,故被告周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刘某某和案外人吴长海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责,本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50000元,本息合计15000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被告周某、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