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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传军与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军,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613号原告王传军。委托代理人官秀娟。被告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香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佩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传军与被告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军撤回对被告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传军负担。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