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永桃与苏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桃,苏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桃,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志平,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桃与被执行人苏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志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永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周永桃要求被执行人苏志平支付赔偿款9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