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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莉莉与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莉,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莉莉,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董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翠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莉莉申请执行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莉莉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李莉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35907元,已执行286191元,未执行149716元,对未执行的149716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