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石萍与胡维国、张芸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萍,胡维国,张芸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石萍。被执行人:胡维国、张芸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连民终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石萍与被执行人胡维国、张芸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民终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