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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黑绥利与蔡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绥利,蔡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4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绥利,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蔡向荣,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黑绥利与蔡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部分案款后,黑绥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