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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892号申请人陆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夏某,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陆某与被申请人夏某离婚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夏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8月19日申请人陆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某价值94000元的财产或者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价值94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陆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某价值94000元的财产或者其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价值94000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琨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