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初123号申请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7420X。法定代表人:俞明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高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大道北329号江中花园12栋1单元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996420。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30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建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