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至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至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催11号申请人上海至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南翔镇沪宜公路1000号5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24250671。法定代表人林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至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43575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泉州誉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浙爆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7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至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