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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孟冬与黄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孟冬,黄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3064号原告:唐孟冬。被告:黄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孟冬与被告黄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孟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孟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孟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唐孟冬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