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孟冬与黄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孟冬,黄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3064号原告:唐孟冬。被告:黄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孟冬与被告黄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孟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孟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孟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唐孟冬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