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凯与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凯,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凯。委托代理人:李春俐,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负责人:周际,该中心所长。再审申请人郑凯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减速顶研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凯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遗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郑凯系受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哈尔滨铁路局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为办公室代工程师(正科级)。2006年8月经被申请人党政联席会议同意,保留其的工资、级别及待遇,申请人与工作岗位脱钩,不参加单位日工作及考核,由其个人投资,长期独立地开拓国际市场及研发适合研究所发展的铁路产品。2010年末,被申请人违背联席会议决定,通知其回单位考核,申请人不得己参与了本次考核,最终考核结果为倒数第三,迫于对考核不称职干部变为工人的压力,其向施德成书记、邱满根主任说明当年联席会议的情况,并提出想要保住干部身份和级别,二人答复“除非离开铁路并,一年后再回来,并且还得自己先提出辞职申请。”故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的辞职时间与被申请人的考核时间重合,申请人系考核不公而被迫辞职,原判决直接推定了申请人辞职系自愿属错误。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没有直接任兔的资格。根据中共哈尔滨铁路局委员会文件规定,申请调入(出〉路局的非领导职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由路局审批。被申请无任免权利,而申请人档案中存放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显示,被申请人并没有呈报上级单位批准而是自己做主同意了审批,属违反程疗,审批行为无效。(二)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辞职申请内容不真实。涉案辞职申请内容为:“由于孩子年幼,老人年龄较大,且长期两地分居,不能够照顾家庭,鉴于现状,本人自愿提出辞职。”事实上,申请人已妻子离婚,女儿由前妻抚养,申请人父母亦因病去世。至此说明辞职与其家庭无关,与考核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郑凯提出辞职请求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减速顶研究中心与郑凯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合法解除。关于郑凯提出辞职请求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问题。一审已查明,郑凯原系哈尔滨铁路局干部。2006年4月12日,哈尔滨铁路局人事处作出人(2016)369号关于郑凯任职的通知,内容为:“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所,聘任郑凯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所办公室代工程师(正科级),一次性保留原待遇。”同年8月,郑凯离开减速顶研究中心去外地开拓市场,减速顶研究中心向郑凯支付基本工资。2010年末,根据哈尔滨铁路局统一部署,减速顶研究中心对其下属员工进行考核,郑凯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根据哈尔滨铁路局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对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应改为工人,不保留干部身份。同年,郑凯递交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孩子年幼、老人年龄较大,且长期两地分居,不能够照顾家庭,鉴于现状,本人自愿提出辞职。”同日,减速顶研究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辞职申请”,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当日送达郑凯。鉴于郑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递交辞职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预知,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到减速顶研究中心欺诈情况下提出的辞职申请,故原判决认定郑凯递交辞职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关于减速顶研究中心与郑凯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合法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适用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都是对劳动者提出辞职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郑凯的辞职申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郑凯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减速顶研究中心同意郑凯的辞职申请,双方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三十日时限的限制;如果减速顶研究中心不同意郑凯的辞职申请,在郑凯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三十日,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而解除。据此,减速顶研究中心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基于郑凯的辞职申请后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合法有效,郑凯主张撤销减速顶研究中心向郑凯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减速顶研究中心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郑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