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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许某。本院在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