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良林与被告闫本纯、平泉县富有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16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林,闫本纯,平泉县富有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16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794号原告李良林,男,194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组***号。被告闫本纯,男,68岁,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南岭村*组。被告平泉县富有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组。法定代表人温秀艳,董事长。被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16组,组长李世儒。原告李良林与被告闫本纯、平泉县富有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16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起诉和受理案件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良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自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