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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666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写字楼612室、601-603室。负责人阳勇,总经理。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558M。法定代表人许仁安,董事长。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6051J。负责人吴志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