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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丽丽与吴顺鑫、蒋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丽,吴顺鑫,蒋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5146号原告程丽丽。被告吴顺鑫。被告蒋春芬。原告程丽丽与被告吴顺鑫、蒋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3日,被告吴顺鑫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方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借款未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顺鑫归还原告程丽丽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7月1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顺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