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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彪与熊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彪,张兆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彪。委托代理人冷战魁、陈美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刚。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彪与被执行人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执行费为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熊刚名下车牌号为粤B0RU**奇瑞牌车辆进行了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因此未能查控拍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以及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勇 安审 判 员 贾 延 涛人民陪审员 欧阳剑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小 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