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成满与XX、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成满,XX,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满,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XX,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满,自然情况同上。上诉人周成满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成满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成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成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周成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自